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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县苗族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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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县苗族一般由一个至十几个姓氏聚族而居,一个姓氏一个家族,一个家族原属“尝”(各代祖宗〉。由于人口繁衍又渐渐分成若干“银”,从“银”又分出若干“埋”〖即房族、“尝”有自己的公共山林、田土、屋基、墓地、河溪。“尝”、“银”、“埋”内严禁通婚。“银”以居住的地盘及位置而取名,住在半山脊上叫“银冬引”、近山冲称为“银阶夯”、“银阶福”,住上方的叫“银格摆”,住下方的叫“银格得”,住南方的称“银格奶”。加鸠加翁村王姓分为“银八腊”、“银昂修”、“银心细雨”、“银八代等。凡大小事以“银”为单位送礼做客’“尝”内主操持’其他“银”陪伴帮办’婚丧嫁娶亦是如此。“埋”是由“银”分出来的,“埋”与“埋”之间是兄弟,故有“底埋兑几”、“底埋商亥”之说(即是一帮兄弟、一帮亲戚〉。“埋”和“埋”之间.按亲戚亲疏和血缘远近,遇婚丧嫁娶各“埋”送钱、粮.布资助,以收多寡显示场面的隆重。办丧事时,整个近亲“埋”忌荤三天,只吃素菜清汤。凡外姓迁人定居的,要加人“埋”内认为兄弟,才能分享“埋”内的公有山地、田土,不许在“银”内通婚。

“埋岩”组织:从江县苗族社会组织称为“埋岩”〈苗语称“额骚”、“骚耶”、“耶直”)。分为小岩、方岩、总岩三级。以一个自然寨或数个小自然寨立一岩(即小岩)为基层组织彳以数个小岩组成一个方岩〈即是一方的联合组织〉;以若干个方岩联合组成一个总岩。县境内共有三个总埋岩组织,即:“能秋囊尝”、“古冬整榜”、“依直松傩”。其职能和作用过去对外主要是抵御外侮和侵扰;对内是管理族内社会秩序、解决纠纷、制定和执行俗定规约、维护本族的生存和发展。

“能秋囊尝”总栽岩,位于加学寨脚,污牛河、污秋河汇合处,埋在一块约三亩多的草坪之中,四周有苍莽古树和浓茂的森林护卫。其岩露出地表有57厘米,四边厚度各30厘米,年代久远。它领辖的村寨是从江县的加鸠、加勉、加榜、光辉、东朗、停洞等乡镇,下江镇的孖温村,榕江的计划、加宜、大友等部分村寨。总辖十四个方岩,四百余个自然寨,七万余人口(从江县境有三百二十个村寨,六万多人、苗族占95%。以上。

“古冬整榜”总埋岩,位于雍里乡大洞村芦笙坪旁边,此岩高出地表约一米,宽30厘米,岩顶刻有水牛脚印一个,因河流改道被泥沙淹没。它所领辖的范围有:大洞、大塘、宰略、敖里、令里、老寨,两料、岜沙、高加、尧等、滚玉、滚郎等二十七个自然寨。苗族人口占80%以上。

“依直松傩”总埋岩,位于西山镇的大丑村和广西大年乡的高翁、果里、国里村交界处一山岭上的草坪(侗称“滚古坳”)中,此处有一大、一小并列的两个埋岩,均无文字,大的高约30厘米,略倾斜,在旁边有一大石碑,碑文上方刻有〈泳远禁碑》,其内容是关于禁止汛兵扰乱勒索百姓的禁文。是黎平府正堂西林巴图鲁邓与当时所属分岩寨老四十四人于清光绪九年十一月初六日立。其领辖有从江、黎平和广西的融水、三江等四县交界处的部分毗邻村寨,共辖四十四个分岩,数百个自然寨。习惯上称融水的拱洞、平邓、黄勾、高奈和从江境内的高文、高武一带为“八岩”(苗称“意依直”、融水、三江的大年,高汉、归马、吉格、国里、果里、大浪一带为“七岩”(苗称“凶依直”:)。从江县的西山、顶洞、务林、捞里、小翁、岑杠、大丑、小丑一带为“五岩”(苗称“追依直”、

“栽岩”议事不定期举行,或几年、十几年,或几十年一次。如遇有外来骚扰、入侵、群体杀掠、处理偷盗等重大事情则随时举行。快速传递通知的方法是用一节五倍子树削成三指大,夹上鸡毛、辣子、火炭等物,风雨无阻,传到本“埋岩”领管内的各成员村寨,各寨接到信息后,&聚集“埋岩”议事地点,由通晓苗族古理规约的头人主持议事,民主协商。对外团结抗击,对内按古规习俗,视情节轻重酌情处理。对此,明清以来都有文献记载。明代田汝成《行边纪闻)在弘治〈偶径1说:“苗人争讼不人官府,即入亦不以律例科之,推其属之公正善言语者,号曰行头,以讲曲直”。清乾隆元年(口兄)八月十五日,乾隆首批示:“苗民风俗与内地百姓有别,嗣后一切自相争讼之事,俱照苗例完结,不别绳以官法”。这种以地区性的“埋岩”社会组织活动,于清代较频繁,民国时期政府组织严密,很少进行活动。“依直松傩”在民国二十四年^ 19355举行最后一次聚会。

“能秋囊尝”总栽岩于清末三十三年(丨如了)举行一次议事活动。民国二十一年0932〉又举行一次。因多年没有重温古理规约,有些地方出现偷盗、拐骗、斗殴等现象-为发扬古代遗风,维护社会秩序,加学、加牙两村寨老和群众提议,通过协商,经加瑞乡批准,于1985年农历八月八日在“能秋囊尝”举行一次盛大集会,领管范围内的各寨老均前来参加,到会有四千余人。这一次会议对原来的古规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补充。

“能秋璣尝”总栽岩原规约有六大内容:(一)纯正社会道德风尚;(二)不许违犯禁条;(三)维护治安保护公私财产;(四)患难与共,互相援助;(五)山林、地界、河塘划分;(六)经过“埋岩”作裁决处理。其中:第三大内容的规条是:(1)不能偷开别人田水,违者罚银二至三两。(2)不能偷开别人田鱼,违者罚银五至四两。(3)不能偷杀别人猪、违者罚银六至八两。(4)能偷别人的牛羊、违者罚银十至十二两。(5)不许砍护寨树、风水树,不得破坏公共森林,不许盗伐“埋岩”两旁林木,违者罚银二十两。(6)不能偷开别人禾仓、盗别人谷子、禾把,违者罚银十五两。(7)不许偷别人的柴和草,违者罚银‘八钱。(8)不许偷别的人瓜果、蔬菜、豆类、棉花、蓝淀,违者罚银三两。(9)不许偷拿别的装套,安夹所得的猎物,违者罚银五至八两。凡经过“埋岩”议会规约作出裁决,即有法律一样的效力,不得违抗和抵制。这种民间组织对苗族聚居区的社会治安、生活秩序曾经起到过一定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此项活动逐渐消失。

苗族以一个自然村寨或几个小自然寨为一个小“埋岩”基层单位。每寨都有一位众望所归的中老年人尊 为寨老,在本寨内召集群众议事,执行古理规约,维护本寨的安定和睦,处理村寨内外的纠纷和祭祀、交 往、娱乐,寨内其他老人均自觉加入一个小团体〈苗语称“界昂达卢”或“冬昂东男”〉即成寨内核心,共 同商讨本寨事务。新中国成立后,寨际纠纷和较大事务多由乡村政府调解,但也请寨老列席共同磋商,往往 得以妥善处理。20世纪80年代末期,各村又先后订立了村规民约,为保一方平安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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